醉酒驾驶案件中行为人醉驾机动车辆是基本犯罪事实,不论公安机关是不是学会行为人醉驾的基本事实,只须行为人到案后供述了饮酒与酒驾的事实,就构成“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置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建议》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除供述我们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含名字、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状况。
假如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我们的真实身份等状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可以认定为“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
假如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假如隐瞒自己曾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等前科状况的,一般也不认定为“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