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政府债务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乌政办16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乌鲁木齐政府债务管理暂行方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9日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赞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二○○四年8月23日乌鲁木齐政府债务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规定为加大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解决政府债务风险,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外债管理暂行方法》,结合我市实质状况拟定本方法。规定本方法所称政府债务,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合法担保与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内外债务。分为以下两类型型:一是政府或财政直接借款或转贷的一类项目债务;二是政府或财政出具承诺、担保的二类项目债务。规定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全方位负责、归口管理本级和下级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并与进步和改革委员会、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密切配合,一同做好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定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政府部门举借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部门综合预算。规定政府债务举借实行“适度从紧、量力而行,支持重点、讲究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规定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当地区国民经济进步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政府债务资金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用于非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能用于常常性支出。规定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与抵御风险的手段。规定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不能做政府债务的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规定政府各部门直接借贷、转贷及承诺、担保债务的,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推行。规定本方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债务的举借、用、偿还和监督管理。第二章举借债务和对外担保规定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三)财务报表;(四)财政部门觉得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政府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情:项目名字、内容;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配套资金落实状况;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最后债务人;其他应当载明的事情。规定财政部门对本级借款单位或者下一级政府的财务情况、负债状况、债务清偿状况、配套能力及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并配合发改委等部门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对专业性强的行业部门项目,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一同审察,确保政府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性。规定财政部门对前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对于需要上级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转贷、担保的政府债务,需要由本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本级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和偿债行政责任人与本级政府签订的偿债责任状。重大政府债务举借由政府研究后提交同级人大审议批准。规定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为最后债务人(以下称最后债务人),最后债务人的法人代表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最后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规定最后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可行的还款计划;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本级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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